东南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16浏览次数:12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东南大学毕业生是指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东南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学校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