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09浏览次数:828

东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东南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其学费、生活费等予以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南大学退役士兵是指退役一年以上考入东南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东南大学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第九条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东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具体实施细则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发的通知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