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对象
在校级学生组织担任副部长或学生团体副会长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且连续工作一学年以上者(含一学年)。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校。
2、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成绩显著。
3、以身作则,克已奉公,作风踏实,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办实事,有合作精神,在学生组织中有一定的威信。
4、对本专业的学习认真刻苦,无未通过学分。
5、在完成所在学生组织工作的同时,能与宿舍、班集体同学和睦相处,并积极参加所在院(系)、班集体的各种活动。
三、奖励方式
1、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对被评为学生活动积极分子的学生,若其学习成绩达三好生标准,则同时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待遇,其余则享受社会工作单项奖。
四、评奖办法
1、评选时间于每学年开学初三周内进行。
2、各学生组织先在内部进行个人小结,再由学生组织推荐积极分子名单报所在院(系)审核,最后统一报校团委审批。
五、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