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三好学生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言行一致,实事求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为甲。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学习成绩平均达80分。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讲究卫生(所在宿舍是卫生宿舍),坚持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包括良好),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成绩。
第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须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能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所在宿舍是校文明宿舍。
3、考试成绩(不包括免修考试成绩)平均九十分以上(含九十分)。
4、本学年体育成绩优秀,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良成绩。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含党、团、班干部)条件:
除具备三好学生全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所在宿舍是校文明宿舍。
第四条 评奖办法
1、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生个人小结和行为规范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条件,由小组提名、班级评选,院(系)审核,统一报学校审批。
2、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总数不超过在校本科生的10%,其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本科生的1%。
3、对颁奖者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对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另行颁发奖金1500元/人和1000元/人。
4、校内各院(系)在不违反以上办法的前提下,可拟实施细则并事先书面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