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贷款本息偿还
1、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2、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4、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自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且必须自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
第十条 贷款代偿制度
借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实施细则详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已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可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处罚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将被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本条例若有变化,以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东南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