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的劳动,完成一定的任务,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可支付相应的报酬。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统一管理。拨到各院(系)的勤工助学经费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管理。校级学生社团的勤工助学经费由校团委协助学生处管理。学生参加纵向科研项目的勤工助学经费由科研处协助学生处管理。学生在校级机关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由学生处支付。
第三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社会性需支付报酬的公益劳动,完成后由学生处支付其应得报酬。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一般不少于每小时八元,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强度较大或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可适当增加报酬,或者由学生与受益单位和管理部门商定。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按受益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受益单位要指派专人组织、指导和验收,对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受益单位有权中止其劳动,并不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受益单位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所在院(系)推荐,不能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学习,16周岁以下的学生禁止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各院(系)、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设岗的,须填写用工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受益单位发生矛盾,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处负责协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2、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警告,不听从的。
3、 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每年需向学校提交一份学生勤工助学效益报告,学校对组织较好的和创造效益较高的单位,增加下一年度的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不得用于困难补助,不得挪作它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削减下一年度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