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违法乱纪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科阶段的总成绩在本专业学生中达到前15%,毕业论文成绩为优。
3、坚持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良好。
4、响应国家号召,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
第二条 评选时间、办法及比例
1、评选时间于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内进行。
2、各院(系)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的5%。
3、由辅导员根据学生推荐和评选条件提名,各院(系)进行评审,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奖励办法
毕业前学校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发给证书,予以表彰,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