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校、院(系)各项集体活动;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经常开展党章学习活动,且学有成效;班级干部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带领全班同学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院(系)或本年级中能起带头作用;成绩突出并得到全院(系)各学生班级的公认。
第二条 全班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不断提高,平均成绩在全系或全年级名列前茅。
第三条 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早操和课外锻炼,出勤率高(95%以上),质量好,体育成绩有三分之二为良好以上或达标。
第四条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精神建设中,全班同学在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勤俭节约,热爱劳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一年中,全班无受校纪处分者。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全班所有宿舍都是卫生宿舍,三分之二的宿舍是校文明宿舍。
第五条 参加先进班级评选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以明确努力方向。由各院(系)组织验收评比,学生处审核并确定先进班级名单。
第六条 省级先进班级在校先进班级中产生。
第七条 对校学生先进班级、省学生先进班级分别给予1000元/班、3000元/班的活动奖励费。
第八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